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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暗添“猛料” 获刑并罚腰包——无为法院宣判一起制售有害食品案 守护群众舌尖安全

2022-3-15 23:43| 查看: 29075| 评论: 0|原作者: 张俊杰|来自: 濡须审判

摘要: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上午,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葛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承担公益损害赔偿4500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香脆可口、金黄诱人的油条,是大众十分喜爱的早餐佳品,但一经利欲熏心者利用,便成了其获罪领刑的罪证。

个体餐饮经营者葛某,因在加工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明矾销售,被检测为严重不合格食品而案发。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上午,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葛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承担公益损害赔偿4500元,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葛某在无为市某镇经营小饭店,制作销售油条等早点。自2021年5月起,为了让油条更有“卖相”和“口感”,葛某在制作过程中开始过量添加明矾(含硝酸铝铵)。2021年7月,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葛某制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检测发现,该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99mg/kg,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限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并处罚金,且应当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郭某认罪服判,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在油炸食品中少量添加无碍健康的膨松剂等,本来并非完全不可以,但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旦超标,就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或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群众健康永远要牢记于心,放在首位,切勿为一时的小利铤而走险,身陷囹圄。人民法院永远依法守护广大群众和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在食品安全上欺骗消费者、损人不利己的各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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