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在巢湖市务工期间,多次至巢湖市某社区、某村附近窃取数只母鸡、白兔和小狗。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九百余元。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情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更为恰当。后经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不可贪图小利,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虽然盗窃数额不大的财物,未达到盗窃罪数额立案追诉标准,但盗窃次数达到两年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仍构成盗窃罪。勿以恶小而为之,遵纪守法放心中。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应加强防范意识,防止财物被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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