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巢湖市人才公寓出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巢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巢创新创业,根据《巢湖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办法》(巢房〔202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巢湖市人才公寓出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巢湖市人才公寓概况 巢湖市人才公寓位于巢湖市半汤路与姥山路交汇处东南角,共4栋、223套(其中100平方米户型142套,120平方米户型34套,150平方米户型34套,180平方米户型9套,220平方米户型4套),销售备案均价10100元/平方米。 二、出售对象 在巢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安巢经开区及其管理范围)工作,按照《巢湖市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巢人才〔2021〕4号)认定的A、B、C、D、E、F、G类人才。 1.2017年6月21日以后来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正常缴存社保。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未购买自有住房,且近三年内在我市无房产交易记录。 四、优惠标准 经认定的人才可按如下标准享受折扣价购买人才公寓住房一套: 第一档:A、B类人才可分别按照销售价格的20%、30%购买基本户型2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二档:C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60%购买基本户型1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三档:D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70%购买基本户型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四档:E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80%购买基本户型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第五档:F、G类人才可按照销售价格的90%购买基本户型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一套。 各类人才原则上按照对应档位购买相应户型的人才公寓,采取摇号方式选房。记载面积超出对应户型优惠面积部分,由人才按照销售价格自行承担。 五、集中申请时间 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 六、出售流程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巢湖市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人才认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上标注“核与原件一致”,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分类汇总后,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书)复印件、与申请人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或招、录、聘文件,行政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并提交市房产服务中心。 2.审核与批准 市房产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将申请人信息集中递交相关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公示 市房产服务中心将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的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选房 市城镇投公开选房方案,组织公开选房。 5.签约登记 申请人同市城镇投签订合同,缴纳费用,交接房屋,并在合同签订3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1.“2017年6月21日以后来我市”指在我市首次缴存社保时间为2017年7月(含)以后。 2.申请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附件2)。 3.申请人提供“人才认定证书”,具体认定流程按照《巢湖市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巢人才〔2021〕4号)执行。其中,A、B、C、D、E类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申请人通过“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F、G类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申请人按程序准备认定材料,由用人单位集中报主管部门受理,材料审查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审核。 4.夫妻双方同属一种或分属不同类型人才,采取就高原则,不得重复购买人才公寓。 5.购买巢湖市人才公寓的人才,不得继续享受我市其他各类购房或租房补贴政策。 6.自即日起,申请人可到巢湖市人才公寓售楼中心咨询房型情况。 八、联系方式 市房产服务中心:王猛,82637628;方勇,82638895。 巢湖市人才公寓出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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