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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你我帮: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该如何维权?

2022-8-12 21:32| 查看: 1902| 评论: 0|原作者: 黄龙雨|来自: 巢湖司法行政

摘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所以,兼职时尽量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

案例

大学生小李和小张2021年7月到巢湖市某酒店打暑假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70元/日,合同期两个月。但酒店工资延迟一个月支付,至2021年8月底,小李、小张离职时,酒店仅支付了两人7月份工资,并且提出8月份的工资要等二人寒假再到酒店打工时才会支付。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寒假时,小李和小张无法正常到酒店上班,遂与酒店协商,希望其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但酒店一直拖延,并辩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延迟一月支付,且在补充条款中写明2021年8月份工资要两人在酒店打寒假工时支付。小李、小张讨要工资未果,遂向辖区司法所寻求帮助。最终在司法所调解员及律师的联合调解下,酒店支付了小李和小张2021年8月份的工资,也不再强行要求两人寒假在酒店工作。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小李和小张提供了两个月的劳动,但酒店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更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属无效条款。所以小李和小张有权要求酒店支付剩余报酬。

专家提醒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所以,兼职时尽量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时没有证据。纠纷产生后,要尽快与劳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联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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