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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述,当罚!巢湖法院发出司法惩罚决定书

2024-10-24 07:42| 查看: 883| 评论: 0|原作者: 张玉|来自: 巢湖市人民法院

摘要: 近日,巢湖法院在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有些人为了赢得官司而作虚假陈述,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还扰乱了诉讼秩序,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最终要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代价。近日,巢湖法院在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

在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诉请确认第三人王某某向被告李某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财产。案件庭审中,第三人王某某陈述,称2017年至2023年期间其与被告李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且为了维系该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按李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赠与李某某33061.62元。而通过庭审调查发现,第三人王某某2020年才与李某某相识并互相添加好友,双方从未见面,并不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且交往期间,系王某某主动向李某某转账,实际转账数额31248.82元,与陈述金额不符。

鉴于第三人王某某故意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破坏了司法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罚款2000元。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既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原则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体现。在诉讼中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善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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