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到巢湖市亚父街道义城社区巡回审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化解矛盾,做到了以案释法,营造了和谐的社区法治氛围。 原告甲、乙系年逾八旬老人,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且婚后未生育子女。上世纪80年代初两原告收养了被告丙,并将被告丙抚养成人,但未在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但被告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经济困难,一方面两原告需要被告赡养,另一方面被告家庭需要赡养公婆和抚养两个年幼子女。 该案若依法判决被告丙承担两原告赡养义务,并给付两原告赡养费,合法合情合理。然而,考虑到被告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若判决其支付金额不低的赡养费,可能会导致被告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甚至面临解体的风险。同时,这样的判决也无法确保两原告能够真正得到妥善的赡养,反而可能增加后续案件执行的难度,进而产生信访隐患。 巢湖市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在接手此案后,详细了解了纠纷的根源和案件的症结所在。结合自身的基层工作经验和对农村救助政策的了解,法官询问了两原告所在社区的干部,了解了两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后,是否能享受农村相关的救助政策。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法官动员两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并提起解除与被告收养关系的诉讼。这样,两原告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便能享受到幅度远大于被告所承担赡养义务的农村救助政策,从而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最终,两原告采纳了法官的建议,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并提起了解除与被告收养关系的诉讼。经过调解,双方成功解除了收养关系。案件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还督促被告要经常与两原告保持联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赡养,更重要的是情感上陪伴。虽然被告与两原告的收养关系解除了,但情理上、道义上的赡养义务并未因此消除。 下一步,巢湖法院将不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巡回审判、当地调解、就地普法等方式,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矛盾解决在当地。用实际行动办"群众事"、贴"群众心"、解"群众难",努力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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