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下午,在巢湖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室,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在调解员张朝辉多次主持调解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现场履行赔偿款105000元,原告杨某某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该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3月10日6时35分左右,被告季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行驶至巢湖路天和小区路口处,因驾车不当,不慎碰撞到清扫路面的原告杨某某,造成原告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巢湖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被送往巢湖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及粗隆下粉碎性骨折,原告伤情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其十万余元。 调解员张朝辉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被告驾驶的是电动车,没有购买保险这一事实,且鉴于原告伤情较重,又是年过花甲生活比较困难的老人,为了让老人能够尽快得到赔偿,调解员张朝辉多次与被告沟通,积极热情的进行思想疏导。经过努力,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季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10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辛苦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巢湖法院创新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做到关口前移,矛盾不上交,切实确保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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