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9月23日,巢湖法院成功执结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将某公司拖欠8名员工未缴纳的10余万元社会保险费在短时间内全部执行到位,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9年1月,张某某等8名员工向巢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安徽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缴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巢湖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限期为原告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然而,被告并未主动履行缴纳义务。遂8名原告向巢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社会保险费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的根本保障,执行法官迅速采取行动,及时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执行法官进一步加强法律释明和沟通协调,被执行公司主动将全部款项履行到位。随后,执行法官及时召集并耐心指导各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将执行案款汇至各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至此,这起涉及8名劳动者民生权益案件圆满执结。(黄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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