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法院对一起由巢湖市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汤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责令被告人汤某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通过安徽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巢湖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与其丈夫武某经营早点摊。为了提高油条的脆度、韧性和卖相,被告人汤某某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添加超量的明矾。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汤某某与其丈夫武某经营早点摊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早点摊的油条铝残留量442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汤某某和武某通过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巢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科刑。同时被告人汤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武某共同经营早点摊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已构成民事侵权。遂责令汤某某、武某通过安徽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公告费。宣判后,汤某某、武某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汤某某、武某已在安徽市场星报进行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 在此案审理中,巢湖法院积极落实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有关制度。一方面依法支持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判决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向社会公众登报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把违法经营者推到了社会公众面前,对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让经营活动不仅接受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约束,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链接: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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