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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巢湖一美容店主无证销售注射假“美容针” 被判拘役五个月

2019-5-9 15:13| 查看: 1509| 评论: 0|原作者: 王标|来自: 环中巢网

摘要: 近日,巢湖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一万元及作案工具上缴国库,被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今,各类"美白针""瘦脸针""玻尿酸"等受到不少爱美人士追捧,但市场各类美容产品鱼龙混杂,如不仔细辨别,你可能就会买到假药。这不,巢湖一美容店主周某某,通过微信平台低价购进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识的医美整形药品,兜售美容药品赚差价,还无证为顾客注射美容针剂。

近日,巢湖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一万元及作案工具上缴国库,被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同时,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安徽省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巢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职业药师注册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肉毒素"等产品,在美容店内销售并提供注射"肉毒素"等瘦脸美容活动,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2018年3月29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美容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扣押相关药品。后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现场扣押的纯化A型肉毒杆菌毒素复合物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所购进的"肉毒素"为假药,为牟取利益,将非法购入的假药销售给消费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周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通过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已在江淮晨报2019年2月15日A14版面发表声明,向消费者道歉,并愿意承担因使用其销售的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药品管法规,销售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科刑。被告人周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主动退赃,并通过报纸公开赔礼道歉,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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