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明确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实施的",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10日下午,被害人王大林(化名)驾驶公交车从巢湖南站驶往槐林镇。15时许,当王大林驾驶载客10余人的公交车驶过巢湖市槐林镇港口路站牌继续往前行驶时,乘客翟某某发现坐过公交车站便要求即刻下车,在王大林告知"只能到站下车"后,翟某某从后面车门位置走到驾驶位置开始辱骂王大林,并将手中玻璃茶杯砸向王大林,被其妻子孙某拉住后未果。随后,其继续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叫嚣并用拳打、用脚踢王大林的面部及腿部,导致公交车被迫紧急停车,被害人王大林停车后报警,民警在公交车上将翟某某抓获归案。 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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