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清明小长假的第二天,各大景区人气爆棚,许多家庭都选择在假期出门踏青玩耍,享受天伦之乐。而在巢湖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一个破碎的家庭正在作“最后的谈判”。 2013年,经历婚姻失败的黄某某与余某某相识后走在了一起,2014年育有女儿小雨(化名),2015年登记结婚。然而,两人婚后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8年,余某某向巢湖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某离婚。 诉讼中,两人均同意离婚。被告黄某某自称其经营的某电器经营部尚差欠外债,且还有其他孩子需要抚养。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雨由原告余某某抚养,被告黄某某自2018年12月份起于每月的20日前按照每月800元支付小雨的抚养费,至小雨年满18周岁止。 黄某某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女儿归其抚养,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前小雨一直由黄某某的父母帮忙照顾抚养,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某一直未将小雨交由余某某抚养,余某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孩子抚养权的执行,是所有行为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一种类型。强制执行不像多数人理解的把孩子强行带走,不是对子女人身的强制执行,而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怎样实现抚养权的顺利移交,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执行法官对此案非常慎重,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沟通之后,执行法官了解到,黄某某认为余某某的生活条件不如自己,担心小雨今后的生活,因而迟迟未履行应尽义务。 这类抚养权执行案件长期拖延,对子女成长不利。为此,执行法官决定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长达一周的调解沟通,终于促使双方愿意坐下来协商。4月6日,黄某某和余某某达成协议,小雨的抚养权正式移交给余某某,黄某某依法享有探视权,余某某应当积极配合。至此,这场孩子的争夺战最终圆满解决。 据了解,抚养权和探望权纠纷的履行作为义务案件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巢湖法院法官提醒感情破裂的父母们,孩子已经被无辜地造成了伤害。请在行使正当婚姻自主权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孩子的心理状态,尽可能给孩子重塑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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