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巢湖市高某在某小区楼下取停放的电动车时,被该楼楼顶坠落的外墙瓷砖砸伤。后被送往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后经鉴定,高某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2020年5月9日,高某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将该楼三十余户住户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至巢湖法院,要求赔偿35万余元。 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全楼36户业主(共计47名被告)按照房屋面积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每户的赔偿金额在3600余元至14000余元不等,共计34万余元。后被告不服本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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